中共长宁县纪委 长宁县监察局 关于重申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关 纪律的通知

2014-08-19 16:10:17  阅读(16567)    责任编辑:办公室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今年以来,我县相继出现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并被网络媒体和电视台曝光。这表明,当前我县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现象有所抬头,且有蔓延之势,既助长了奢侈浪费之风,又影响了党员领导干部形象,败坏了党风政风,误导了社风民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在全县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化正风肃纪“16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形势下,引导好全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树立厉行节约、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营造文明节俭、清新和谐的良好社会风气显得极为紧迫。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纠正“四风”,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现就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重申有关纪律如下:

 一、狠抓教育管理

全县各级各单位要立即认真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学习《长宁县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的规定(试行)》(长纪〔2013〕81号)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并将学习情况于8月1日前书面(附图片)报告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对未按要求组织学习的单位,县纪委将在全县予以点名通报。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涉及婚丧喜庆事宜的领导干部职工要提前打招呼,做好思想工作,晓之以纪,晓之以理;对可能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要事先进行提醒谈话,坚决制止领导干部职工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行为。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带头移风易俗,坚持节约从简,倡导文明新风,自觉抵制各种大操大办、奢侈浪费行为,树立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在全县营造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良好氛围。

二、严明纪律规定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规定:

(一)严禁领导干部或其他人员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网络、公告栏等擅自发布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相关信息;

(二)严禁领导干部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婚丧喜庆宴请;

(三)严禁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四)严禁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协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五)严禁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六)严禁用公款报销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

(七)严禁用公款送礼;严禁动用或占用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和设施;

(八)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

(九)严禁其他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行为。

三、规范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操办喜庆事宜,应于10 日前和10日后(不含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下同),分别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喜庆事宜预报告表》和《领导干部操办喜庆事宜情况报告表》,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丧葬事宜办理前,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相应内容,并于事后1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操办丧事情况报告表》,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从即日起,凡是各级领导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的,一律视为违纪从严追责。各地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宴请,各单位要第一时间了解和掌握情况。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农村自办宴席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工作机制。

四、实行承诺制度

领导干部操办喜庆事宜实行承诺制度。领导干部操办喜庆事宜前,写明拟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等信息,并表明遵守相关纪律和接受监督的态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五、完善监督制度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把执行婚丧喜庆事宜相关规定情况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民主评议,接受群众监督。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4622919,4636000)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并适时组织现场督查。

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县纪委要求,全县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含村、社区干部)除直系亲属操办的喜庆事宜外,一律不准参加各类喜事宴请。对违反规定,阳奉阴违、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不闻不问、包庇迁就、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发现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查处不力的,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对典型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通报,并在媒体曝光。 

                                   中共长宁县纪委

                                   长宁县监察局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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